苏师院〔2014〕7号
关于印发《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2014年4月30日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印发
附件: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5]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采购是指校内各单位以购买方式获取教材图书、教学仪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基建材料设备、后勤服务物资及服务类项目等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 物资采购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事业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专项经费、自筹经费、代办经费、代管经费以及捐赠款等。
各单位使用上述经费来源的物资采购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物资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 物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 物资采购组织形式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各单位分散采购”。
(一)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采购预算达到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采购活动。可选择委托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项目采购。
(二)学校集中采购。是指经学校授权,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基建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采购。
(三)各单位分散采购。是指各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所组织的零星采购,或因情况特殊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授权所组织的自行采购。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年度物资采购计划、重大物资采购项目的招标。学校招标办公室设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第八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物资采购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各项物资采购工作。基建工程类及材料设备等采购,由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会同基建管理处按照省政府苏政发[2004]48号文件规定执行。工程维保和绿化、物业服务类采购由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会同后勤管理处参照本文及相关规定执行。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职责:(1)制订物资采购办法;(2)会同财务处编制年度项目采购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同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3)编制并上报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执行计划,并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送采购需求;(4)组织实施学校集中采购工作;(5)按要求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等。
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招标专家库进行维护和管理并抽取评标专家,加强对物资采购、验收过程进行审查和监督。
财务处负责对物资采购资金开支的审核与管理。
第三章 物资采购范围
第九条 物资采购范围包括货物类采购、工程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
(一)货物类采购包括教学科研设备、一般设备、实验器材、耗材、药品、图书、教材、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学生公寓用品、劳保用品等采购。
(二)工程类采购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饰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
(三)服务类采购包括各类保险、校园绿化、保洁、保安、物业管理、房屋租赁、软件、旅游考察及各类维保等采购。
第十条 校办企业采购物资设备,对于采购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按照本管理办法自行采购;采购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必须由企业提出采购申请,经主管部门论证,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资产与管理处按照要求组织采购。如果本校与企业就物资设备采购另有协议约定的,按照协议内容执行。
第四章 物资采购计划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须严格按照各单位上报并经省财政厅审批确定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
各单位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工作需要为主,适当超前”的原则组织论证,编制论证报告,提出下一年度物资采购计划,经相关经费审批部门审批后,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进行初审、汇总后,报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审查,并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经校办公会审定的采购预算计划,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适当的方式反馈各单位。
对申报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含教师个人科研经费)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如申请无计划采购,申请单位需报请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的审批按照事业发展和各单位实际需要,遵循“勤俭办事,精打细算,合理布局,轻重缓急”的原则。
物资采购经费审批权限:
1.使用教学经费采购物资,由教务处审批;
2.使用行政经费采购物资,由校长办公室审批;
3.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物资,由科研管理处审批;
4.使用部门经费或发展基金采购物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5.使用师资经费采购物资,由人事处负责审批;
6.使用代办经费或代管经费采购物资,由其职能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7.使用其他经费采购物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以上物资采购均需经财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审批。采购经费超过1万元(含)的,除上述部门审批外,还需分管校领导审批;总金额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物资采购,申请采购需要提供3名以上专家签名的项目采购论证报告,报校行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物资采购计划申请、采购的有关规定:
(一)物资采购申报计划价格标准规定:
1.采购单价在800元及以上的物资,必须申报采购计划;
2.批量采购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且采购总价值超过3000元以上的物资,必须申报采购计划。
(二)物资采购计划申报的时间:
1.年度采购计划: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5月份申报下一年度采购计划,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后,按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2.月度采购计划:各单位于每月10日前申报下月采购计划,填写《物资采购执行计划申请审批表》,并办理完相关审批手续后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月采购计划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统一汇总后,按照相关程序组织采购。
3.应急采购计划:由采购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在不突破学校采购总预算的情况下,由财务处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4.无采购计划:由采购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按照相关程序组织采购。
第五章 物资采购的实施
第十四条 组织采购方式的确定依据:
(一)单价或批量采购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货物类、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或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
(二)单价或批量采购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在50万元(含)以下货物类、1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执行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三)单价或批量采购价值在3000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执行学校集中采购,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共同采购,采购结果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编制《物资联合采购工作底稿》存档。
(四)单价或批量采购在3000元以下,且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项目,执行单位分散采购,由使用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在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由使用单位货比三家、自行采购,采购结果编制《物资零星采购工作底稿》,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存档。
第十五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各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如下:
(一)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对于某些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拟采用招标以外其它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申请单位向纪监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项目采购。
3.实施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
(1)编制招标标书;
(2)在校园网主页或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3)接收投标人投标;
(4)组织开标;
(5)评标及定标;
(6)授标签约;
(7)履行合同。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合格供应商投标不足三家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成立采购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纪监审办公室、申请单位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两轮以上的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末成交供应商。
(三)单一来源采购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2.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规定,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四)询价采购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2.实施询价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纪监审办公室、申请单位相关人员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十七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中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应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纪监审办公室批准。
第十八条 参与采购的评标专家,应由纪监审办公室从校招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或邀请校外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组织学校集中采购的单位应对采购项目活动的采购文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一)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2.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3.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载明原因和其他相应记载;
4.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原因;
6.废标的原因等。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条 各类大宗及批量采购均须签订采购合同书,采购合同书按国家统一条款填写,由校长授权有关人员签订。
(一)物资采购合同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招投标文件和供货方承诺草拟。属于委托政府采购和定点协议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合同格式。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供货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承诺等均为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重要经济合同,需经有关部门审核,并征询院法律顾问的意见。
(四)物资采购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发生纠纷,按照《经济合同法》规定解决。
(五)经双方同意变更经济合同(例如原经济合同超过了预算额度等),应报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章 验收及付款
第二十一条 凡购置的物资一律办理验收手续。采购到位后,使用单位须组织专人认真进行开箱验收,进行性能测试,初验合格后,申请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纪监审办公室组织正式验收,凡不符合标准的应拒收,并按合同条款索赔。验收合格后,填写《物资采购验收表》。
各使用单位必须到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付款报账与发票报销规定。
(一)开具发票必须完整、真实,具备下列条款:
1.购货单位;2.日期;3.货物名称;4.数量;5.单价;6.小写金额;7.大写金额;8.开票人签名和供货单位财务专用章;9.开户银行及账号(付现金除外);10.税务监制章。
(二)发票签字:
1.使用单位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
2.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3.经费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4.5000元(含)以上的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第八章 物资采购要求
第二十三条 物资采购要求:
(一)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必须廉洁奉公,讲究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必须熟悉采购业务,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保证供货厂(商)提供的物资质优价廉,并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
(二)使用单位要积极协助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做好物资采购工作,不得擅自向厂(商)家作出承诺,以防影响商务谈判。
未经审批,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采购;否则不予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经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坚决杜绝收受回扣行为。单位或个人留用或坐支回扣按贪污公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采购工作人员应自觉执行采购纪律,如有违反或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除给当事人行政及纪律处分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时,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原《江苏教育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苏教院〔2011〕29号)废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