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4-01 浏览次数: 1324

 

 

苏师院〔201510                  

 

关于印发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院行政组织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2015326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3月26印发


  件: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第95号)及《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总称。包括:

(一)国家调拨给高校的资产;

(二)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三)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的资产;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土地:能以货币计量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含附属设施)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后勤服务及其他生产经营用房等;构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建筑物和设施,包括校门、雕塑、道路、桥梁、围墙、水塔、运动场、游泳池、停车场、给排水管道、输电线路、通讯网络线路、绿化、卫生和消防设施等。

专用设备:指教学、科研需要的具有一定技术性能和用途的物资。包括教学科研专门仪器仪表、机电设备、文体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医疗器械、炊事设备、交通工具、批量同类设备等。

通用设备(一般设备):指行政办公、后勤服务和其他工作需要的具有一定性能和用途的物资。包括办公设备、家具、工具、量具、器皿、批量同类设备等。

文物陈列品:指学校拥有或接受捐赠的、用于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类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图书、档案:指学校图书馆及院部、机关部门、科研课题组等收藏的、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各种类型图书资料(包括普通图书、期刊、图片资料、录音资料、影像资料、电子书刊、软件、数据库等)和档案。

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固定资产。如:标本模型、植物、被服装具等。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原则: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固定资产配置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校党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协调管理,按资产不同形态和分类实施归口管理;财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对全校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各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管理机构

第八条  财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国有资产进行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其中财务处主管价值形态资产,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主管实物形态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负责制订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进行调剂,优化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建立国有资产开放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购置(基建项目除外)、使用、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核、报批;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日常管理与监督,并对全校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四)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五)负责学校资产信息化工作,并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督促有关单位、部门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二级院(部)对所占有、使用和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实施管理,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资产明细账的登记工作,维护好本部门在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资产信息;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合理配置,设备采购报批、验收、入库、使用、保管、调拨、维修、保养、报损及处置等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资产清查、盘点,并根据学校要求按时编制统计报告等;

(五)定期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六)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除履行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外,分别按下列分工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一)院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和全校档案等资产的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建立国有资产总分类明细账;负责学校流动资产、债权、债务的管理;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对外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三)教务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等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效益评价工作,参与院内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采购,负责仪器设备处置、调剂的论证、审核工作;

(四)科研处负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评估、推广与转化,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校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土地、公用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交通工具等资产的管理;

(六)基建管理处负责基建投资、在建工程的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等各类文献的管理;

(八)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互联网域名的管理与使用,参与网络设备的采购和网络设备处置、调剂的技术论证与审核工作;

(九)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校办产业占用国有资产和全院房屋、土地、仪器设备的出租出借管理,对外投资,以及其它类资产的管理。对院授权经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规范管理行为,规避运营风险,维护学校权益。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学校配备国有资产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该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不能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三)经过专家论证确需购置的资产。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首先应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校内无法调剂的可对外转让。

第十四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配置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各部门购置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资产,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审核资产存量,拟订下一年度资产增量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来源,经财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进行审核,形成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学校审批。

(二)财务处将学校审批的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省财政厅审批,形成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经批复的部门预算办理资产购置。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

(四)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遇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的,须按预算编制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五)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以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或者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财务部门审核,校领导审批。

(六)科研经费购置资产,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归执行项目负责人归口单位管理。

其他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购置按照政府采购及学校有关招投标管理的规定执行。符合《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范围的仪器设备购置,按其规定执行。资本性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财政拨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  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十七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对新增资产配置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实的一致性。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该部分资产的领用使用登记和会计入账工作。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待决算完成后再按实际成本调账。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学校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单位要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使用状况进行清查盘点,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经济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校内单位因机构变动或撤销、合并等,原单位须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防止资产流失。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调动至另一单位,须将原负责单位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对并待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核查后方能到新单位任职;单位资产管理员调动和交接时须提交资产账目,及时在资产管理处备案,交接手续未完成,移交人员不得离岗;各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或退休时要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或退休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依据《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苏师院[2013] 13号)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无形资产使用的管理。根据《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师院[2013]19号),职能部门加强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要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土地使用权、财政拨款和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

各部门严禁用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学校所属控股企业进行对外担保,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经学校党政会议批准,报教育厅审核、财政部门审批。

第一节  资产自用管理

学校自用资产管理指学校国有资产的购置、登记、领用使用、维护保管、清查盘点、资产处置、资产共享共用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购置。根据《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苏师院〔20147号)办理资产购置事项。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申购、审批、招标、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控制流程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

第二十六条 资产登记。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资产实物明细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财务处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二十七条 资产领用使用。各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使用保管责任系统,落实资产使用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资产清查盘点。学校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要与财务处、具体领用使用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各单位的资产处置,执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资产共享共用。学校按照公平、节俭、高效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平台,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节  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资产出借是指在保证履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各部门不得以无偿方式将国有资产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学校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或出租的房产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报学校党政会议决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或出租房产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党政会议决定后,由教育厅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审批。

不改变国有资产原有使用功能的季节性、临时性出租出借(不超过三个月)的,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第三十三条 申请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经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确认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学校自行进行公开招标招租或以其他方式出租,结果报教育厅备案。

通过非公开方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产的租金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六条 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格式。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七条  将房产、车辆、场地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同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八条 资产出租出借信息要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三节  资产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产对外投资是指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履行职责,完成事业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拓展需要,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注册登记独立核算企业的行为。

第四十条 管理部门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经学校研究决定后,报教育厅审核或者审批。

第四十一条  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新增对外投资或在原股份上增资扩股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书面申请;

(二)对外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对外投资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对外投资的资产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七)控股或参股公司增资扩股董事会决议;

(八)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登记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学校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或拟增资企业上年财务报表;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严禁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不含股权转让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凡利用国外贷款的,在贷款债务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聘请经省财政厅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控制用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学生学费、住宿费以及贷款对外投资。

第四十五条 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投资行为,杜绝无形资产投资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四十六条 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投资的风险控制,对投资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应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承担对对外投资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加强对所投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全资、控股、参股性企业,按照《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苏财规〔201038号)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并接受省财政厅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的资产进行专项管理和考核,并在学校财务报告中对该部分资产的数量、价值、回报等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纠纷管理

第五十条  对学校及控股企业或实体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应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定期对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省教育厅报告,并向省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省政府处理。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校资产所有权或占用、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占用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和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学校国有资产发生的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无偿支援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学校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确认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长期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三)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四)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十六条  资产处置,由管理部门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等相关程序,提出具体意见,通用设备(含大型仪器设备或专用设备单价在20万元以下的)批量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学校党政批准后,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处置,报省教育厅审批;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现金等专项资产,通用设备(含大型仪器设备或专用设备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批量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学校党政批准后,由省教育厅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学校按教育厅批准文件调整相关国有资产会计账目。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一)申报。资产使用部门对拟处置的资产向提出书面申请。

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报送以下有关材料:

1.拟处置资产分类汇总表,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位、规格等基本情况明细表(由系统生成);

2.报废、报损资产的初步鉴定意见;

3.盘亏、报损资产的核实,由使用部门提供盘点表、损失情况说明以及有关责任认定等。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审核。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按规定权限审核合规、齐全的资产处置申请资料。

(三)审批。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党政同意后,以书面文件向省教育厅提交处置申请。实物处置按照相关程序执行,学校根据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处置文件和处置结果进行相关国有资产账务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专项资产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由学校党政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核。

(二)其他资产处置,由学校党政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一般性家具用具、低值易耗品等批量处置,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审批,于每季度末25日前汇总报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  经教育厅批准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学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其中:

(一)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报废处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符合资产评估行为的资产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低于评估价格的,应按相关规定报批备案。涉及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易导致环境污染等安全隐患的电子设备报废处置,应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9137号)规定执行。

(三)资产的报损处置:根据省教育厅批准文件办理核销手续。

第七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六十条  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学校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和资产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一)资产出租出借收益。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是指学校利用闲置的办公场所、教学实验用房、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单位和个人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对外投资收益。对外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单独对外投资或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三)资产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收益是指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六十一条  各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要如实反映和及时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国有资产收益必须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管理

第六十三条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学校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尤其对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者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研究后报学校党政审批,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投资收益。

第六十四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资产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分立、合并、撤销、改制,财政部门确认需要进行评估的;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高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的;

(二)学校所属事业单位或国有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六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资产清查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政策、程序和方法,对本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单位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状况的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上级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的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七)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清查具体工作应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7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

第七十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各级资产使用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各级资产使用部门的资产状况是学校配置学校资产和审核审批下年度财政预算的重要依据,是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

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必须定期报告出租出借资产、对外投资资产的收益收缴工作,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对于对外投资资产长期无收益的应进行分析说明。

第七十二条  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七十三条  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要按照学校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本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占用、使用、处置、收益进行动态专项管理,及时将本单位资产变动信息统一录入江苏省省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国有资产信息化水平。

第十章  资产绩效管理

第七十四条  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学校利用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财务报告、财产清查盘点、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对国有资产的基础工作,管理制度建设、配置、使用、处置及管理行为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五条  学校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物化率和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据《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苏师院[2013] 13号),逐步建立校内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的原则,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地反映和解析学校总体和各二级单位以及各类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学校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第七十八条  各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学校结合内部经济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九条  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还将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以上责任含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具体执行参照《江苏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苏国资〔201090号)有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第八十二条  校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教院[201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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