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3-02 浏览次数: 1243

 

 

 

 

 

苏师院201518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固定资产损坏、丢失,院行政组织制定了《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201563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63印发


附件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生员工都应该爱护固定资产,树立勤俭节约的观念。各单位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实行技术培训、持证上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

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在考虑赔偿责任时,根据事故具体情节、固定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情况,责令赔偿损坏、丢失固定资产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应予以赔偿:

(一)擅自移动、使用、拆、改装固定资产的;

(二)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的;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的;

(四)在实验过程中不听从指导的;

(五)管理或指导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六)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固定资产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七)其它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固定资产丢失事故,应予赔偿:

(一)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的;

(二)教师出面为学生借用固定资产,学生毕业时未还的;

(三)单位借、还制度不健全,出国、外调人员离开学校所借固定资产未还的;

(四)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

第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可免予赔偿:

(一)因固定资产本身缺陷或工作操作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二)因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久远,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使用有关固定资产来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时,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

(四)已采取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仍未避免固定资产被盗,且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鉴定属于被盗的;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

第七条  赔偿办法

(一)丢失使用一年内的电视机、照相机、录像机、计算机、录音机、电风扇等可作为私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应赔偿全部损失。

(二)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计算修理费;如修理后性能或精度有大幅下降的,应加重赔偿。损坏的固定资产仍属学校。

(三)损坏、丢失固定资产,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按其新旧程度计算赔偿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赔偿金额=[(原值-净残值)/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已用年限)

上述公式中,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电子类设备使用期限为6年,净残值为原值的5%,其他电子类设备使用期限为10年,净残值为原值的5%;机械类设备使用期限为20年,净残值为原值的10%;其他仪器设备使用期限为15年,净残值为原值的10%;家具类固定资产使用期限为20年,净残值为原值的5%;已经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按净残值进行赔偿。

(四)特殊固定资产(如文物等)或特殊情况下赔偿金额,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八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属于公共设施设备的,直接管理人与所在部门共同负责,分别承担赔偿额的30%70%;属于个人保管与使用的设备,个人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赔付额的90%;其所在部门作为固定资产的管理主体,承担赔付额的10%。但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由个人按赔偿标准全额赔偿。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学生借用固定资产丢失的,批准借用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如学生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赔偿的,由批准借用教师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处理程序和权限

(一)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后,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单位、主管职能部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大型贵重设备损坏、丢失或发生其它重大事故的,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由保卫处立案进行处理。

(二)低值耐用品损坏、损失,在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协助下,由所在单位审查,经单位负责人核准处理,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三)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应当天向所在单位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报告,由所在单位组成临时调查小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单位负责人核准,有关书面材料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执行。

(四)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20,000元)和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要立即向所在单位、校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长报告,由学校主管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属于损坏事故的还应附加由3名以上技术人员签字的技术鉴定书),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五)单价在10万元或以上的固定资产,要尽可能参加质量维保,对在维保期内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上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便妥善处理。对在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固定资产质量问题;刚过维保期或在不到使用年限一半需要大修的,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查明原因,上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予以赔偿。

(六)赔偿人和赔偿部门凭审批表到财务部门办理缴款。保管(使用)人的赔偿款可交付现金或从其工资中扣除,二级学院的赔偿款从其创收资金中扣缴,其他部门的赔偿款从其维持费中扣缴。

第十条  履行赔偿报批手续权限:赔偿额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赔偿额在5000元至50000元以内(含50000元)的,由分管资产工作的副院长审批;赔偿额在50000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

(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

(三)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

(四)事故发生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挪作私用造成损失的。

第十二条  外单位来我校工作的人员,如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对损坏、丢失造成报废的,应及时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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